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 类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设立依据 |
备注 |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拘留的四种违法行为:(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
|
2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日连续处罚权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
|
3 |
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
4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权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
|
5 |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
|
6 |
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7 |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
8 |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
9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
|
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
1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
12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13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14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15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16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17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18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
19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
20 |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
|
21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2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
23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4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
25 |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
26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
|
27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
|
28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
29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
30 |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 |
|
31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32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33 |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34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35 |
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36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
37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
|
38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39 |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
|
40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41 |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
42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
43 |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
44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
45 |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
46 |
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
47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
48 |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
49 |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
50 |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
51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52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53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54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55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56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57 |
未报批环境评价文件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
58 |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
5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
6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61 |
违反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62 |
违反规定逾期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63 |
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64 |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
|
65 |
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
6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
|
67 |
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
|
68 |
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
|
69 |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
70 |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未如实反映情况,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相关情况文字说明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 |
|
71 |
排污单位将废油、潲水油以及其他含油废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
72 |
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
73 |
使用燃油机动船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
74 |
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
75 |
开山采石、采矿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
76 |
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
77 |
施用化肥、高浓度、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
78 |
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
|
79 |
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
|
80 |
排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
|
81 |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
82 |
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三条 |
|
83 |
排污口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
|
84 |
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未在排污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 |
|
85 |
未按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保证设施运行正常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
86 |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
87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和设施因紧急事故停运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
88 |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
|
89 |
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水质类别的湖泊?水库水域内从事投饵养殖?施肥养殖?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
90 |
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者搬迁前未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治理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
91 |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在退役或者转为他用前,危险废物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
92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溶洞以及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废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 |
|
93 |
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 |
|
94 |
当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时,取水发电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
|
95 |
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采矿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九项、第三十二条 |
|
96 |
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项、第三十二条 |
|
97 |
在两湖水域内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使用违禁渔药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第三十二条 |
|
98 |
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第三十二条 |
|
99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经营外排废水、污水的餐饮、住宿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
100 |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
|
101 |
排污单位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
|
102 |
排污单位拒绝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03 |
擅自改变、破坏保护区设立的界碑、界桩、警示牌等标志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04 |
在阿哈水库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改建项目排污量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 |
|
105 |
阿哈水库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 |
|
106 |
阿哈水库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 |
|
107 |
向水体排放油渍、酸液、碱液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二项 |
|
108 |
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二项 |
|
109 |
在水体中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项 |
|
110 |
利用渗坑、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储存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项 |
|
111 |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项 |
|
112 |
阿哈水库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畜禽养殖场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六项 |
|
113 |
阿哈水库二级保护区内堆放、填埋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七项 |
|
114 |
阿哈水库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禽畜,从事围库、拦库和网箱水产养殖活动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七项 |
|
115 |
阿哈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经营旅游、餐饮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七项 |
|
116 |
在阿哈水库一级保护区内游泳、露营、野炊、垂钓、捕捞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八项 |
|
117 |
在阿哈水库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渗水厕所、粪坑及污水渠道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九项 |
|
118 |
在阿哈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泥作肥料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九项 |
|
119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使用与供水防汛和水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机动船舶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十项 |
|
120 |
除供水、防汛和水资源环境保护需要使用的船舶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农用非机动船舶外的其他各类船舶进入阿哈水库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十项 |
|
121 |
在阿哈水库保护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
122 |
在阿哈水库保护区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
123 |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设置禽畜养殖场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 |
|
124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露营、野炊、垂钓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 |
|
125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组织旅游、经营餐饮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 |
|
126 |
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127 |
不外排废水或者按照规定不征收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128 |
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剂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第十三条 |
|
129 |
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设定的界碑界桩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条 |
|
130 |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洗涤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
|
13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
13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
133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134 |
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
135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
136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
137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
13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
139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
140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
141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
142 |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
143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144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145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146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
147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
148 |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
149 |
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150 |
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
151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52 |
对擅自改变取水标的和取水量年内分配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53 |
未在规定限期内装置量水设施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54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155 |
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156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
|
157 |
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
|
158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
|
159 |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
|
160 |
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
|
161 |
被许可人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
|
162 |
被许可人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
|
163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
|
164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
165 |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
166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
167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
|
168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
|
169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
|
170 |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
171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
172 |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矿、采石、取土、淘金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 |
|
173 |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 |
|
174 |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在河道滩地存放木材等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
|
175 |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围垦河道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 |
|
176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行洪及阻塞岩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构筑物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 |
|
177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杂物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 |
|
178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移动或者拆除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 |
|
179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大坝、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 |
|
180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在河道两岸及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段进行毁林、垦荒、采石、取土、采矿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 |
|
18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挤占河道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 |
|
182 |
单位和个人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
|
183 |
违反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条 |
|
184 |
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
185 |
对未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
|
186 |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实施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 |
|
187 |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 |
|
188 |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荒、铲草皮、放牧、滥伐林木等破坏自然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 |
|
189 |
对未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利工程库区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 |
|
190 |
对未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工程内设置或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 |
|
191 |
对未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 |
|
192 |
在水库保护范围内损毁水库工程设施、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
193 |
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开矿、取土、挖砂、葬坟,破坏植被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
194 |
从事影响蓄洪、行洪的行为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
195 |
新建、扩建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
196 |
强行取水、用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
197 |
水库保护范围内毁损告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
198 |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排污口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
199 |
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物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
200 |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
|
201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02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203 |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04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
|
205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
|
206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
|
207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
208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
209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
210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
211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
|
212 |
违反《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挖花草苗木或者在景区内砍柴、放牧的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
213 |
违反《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的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
214 |
违反《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
215 |
违反《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毁坏风景林木或者进行抚育、更新以外的采伐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
216 |
车辆、船只进入风景名胜区不按照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的,个人不遵守景区游览秩序或者安全制度的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 |
|
217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或者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 |
|
218 |
特许经营者违反《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内容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 |
|
219 |
特许经营者违反《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 |
|
220 |
特许经营者违反《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营设施、项目危及公共安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 |
|
221 |
特许经营者违反《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自取得特许经营权之日起2年内没有实施投资、经营方案的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222 |
特许经营者违反《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不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
223 |
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距湖面最高水位线500米以内,实施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泊、水库库容行为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
224 |
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距湖面最高水位线500米以内,新建小规模畜禽养殖场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
225 |
在非禁止游泳和垂钓区域,进行垂钓的人员搭建钓鱼棚等临时构筑物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十二条 |
|
226 |
在非禁止游泳和垂钓区域,进行垂钓的人员,向水体投放饵料,采用"喂塘子"的方式诱钓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二条 |
|
227 |
"两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禁止游泳和垂钓区域进行游泳及垂钓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
|
228 |
在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管理的"两湖"范围内乱扔垃圾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 |
|
229 |
在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管理的"两湖"范围内擅自改变和毁坏界碑、示意图、安全警示牌等公共安全设施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三条 |
|
23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3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新增 |
232 |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33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234 |
阿哈水库取水许可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235 |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36 |
对在红枫湖百花湖取水的审查 |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