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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有“三招”

发布时间:2018-01-09 22:54   来源:贵州检察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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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来,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中,强化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令、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延伸检察监督职能触角,确保案件顺利办理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是该院唯一承办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公诉案件,同时还承办批捕案件的基层院,工作中该院遵循从“简单惩罚”引向“替代性回复补偿”,寻求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生态修复的有机衔接。一是注重找准工作切入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打开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局面。如该院办理的卢某某、卢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当庭宣判,是贵州省首例获法院宣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体现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面的法律监督作用。即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使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该案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样本,并被评为贵州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二是贯彻“修复”司法理念,实现打击与保障并重。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导向,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修复生态环境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对法院已经判决的被告人的补植复绿的执行情况展开现场检察监督,即惩罚了犯罪,又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2017年以来,共办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件12人,审查后,提起公诉案件9件10人,追诉1人,批准逮捕2件3人。

 

 

找准职责定位,明确监督目标任务和监督方式

 
 

积极开辟案源,获取办案线索,注重案件线索的排查。一是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沟通协作。按照贵州省森林保护“六严禁”专项执法工作的要求,针对白云区2016年底前发现的68件所有涉嫌刑事犯罪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逐一进行讨论研判,并对案件主体、案件证据、案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区别对待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存在的问题,根据评估及时做好沟应对工作,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适时要求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继续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二是通过定期参加林业绿化局、森林公安派出所、环保局等行政机关组织的案件评审会发现案件线索,增强办案效果。2017年以来,通过案件评审向区环保、林业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令60余件,同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及时了解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对行政机关确实履职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依法提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件,法院均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请。

 

 

探索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内外联动协作机制

 
 

 建章立制,注重内外联动,加强协作配合。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新的工作制度。一是对内加强协调,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内部以生保部门为主体,其他业务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强化线索双向移送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部门法律监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对外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格局,与区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绿化、市场监管、水利局等11家单位会签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对案件线索信息共享、案件材料的移送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形成具体的操作性规范。联动机制建立后,行政机关移送生态资源破坏案件线索20余件,经调查研判后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令13件,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使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的优势得以充分体现。


     该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部门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宗旨,守护公平正义,护航“绿水青山”,保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和职责担当,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调整工作方向,既有利于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符合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也有利于更好地运用法治手段服务发展大局,促进环境治理、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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